原告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志红,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瑞芳,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现代精密喷涂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8年8月7日,邝某某与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加盟连锁合同》,约定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将其“美饰特卡”及其指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标识等特许给邝某某使用,向邝某某提供设备及物品、安装烤漆房,并对邝某某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邝某某需向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设备、设施费x元、税金7992元。上述合同签订前的7月9日,邝某某向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又支付了设备款、税款共计x元,共计x元。为履行上述合同,邝某某与北京和谐华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定金合同》,并支付了x元定金。现邝某某认为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未提供相应设备及设施、未提供技术培训等,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连锁合同》,并要求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设备、设施费用和税金x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612元,并赔偿房屋定金损失x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邝某某与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二OO八年八月七日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于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解除;
二、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邝某某设备、设施费用及税金共计十八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并赔偿邝某某房屋租赁定金损失二万元(上述款项按如下计划分四次支付: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一笔款项五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二笔款项五万元;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三笔款项五万元;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四笔款项五万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969元,由邝某某负担2484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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