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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某诉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3310号

原告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志红,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瑞芳,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现代精密喷涂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8年8月7日,邝某某与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加盟连锁合同》,约定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将其“美饰特卡”及其指定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标识等特许给邝某某使用,向邝某某提供设备及物品、安装烤漆房,并对邝某某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邝某某需向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设备、设施费x元、税金7992元。上述合同签订前的7月9日,邝某某向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又支付了设备款、税款共计x元,共计x元。为履行上述合同,邝某某与北京和谐华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定金合同》,并支付了x元定金。现邝某某认为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未提供相应设备及设施、未提供技术培训等,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连锁合同》,并要求美饰特卡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设备、设施费用和税金x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612元,并赔偿房屋定金损失x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邝某某与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双方于二OO八年八月七日签订的《加盟连锁合同》于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解除;

二、天津美饰特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邝某某设备、设施费用及税金共计十八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并赔偿邝某某房屋租赁定金损失二万元(上述款项按如下计划分四次支付: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一笔款项五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二笔款项五万元;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三笔款项五万元;二OO九年八月三十日前向邝某某支付第四笔款项五万元);

三、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969元,由邝某某负担2484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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