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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熠君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通联星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3694号

原告北京熠君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X号楼X—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通联星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X号中成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7年10月9日,北京通联星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星空科技公司)与北京熠君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熠君威文化公司)签订《通联星空企业窗产品代理合同》,约定通联星空科技公司授权熠君威文化公司为“企业窗”系列产品北京地区普通级授权代理;熠君威文化公司应执行通联星空科技公司制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以及不得超越授权区域进行销售和发展合作;通联星空科技公司不定期为熠君威文化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以及产品和销售培训、产品宣传资料和广告支持,并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并协助熠君威文化公司开展工作,向熠君威文化公司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熠君威文化公司按照3.5折,向通联星空科技公司支付预付款5000元;预付款原则上不可退还,并必须在合同期内消耗完;如合同终止,通联星空科技公司在合同期满后退还熠君威文化公司预付款余额;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上述合同签订后,熠君威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5000元预付款。现熠君威文化公司认为通联星空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培训等技术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通联星空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预付款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通联星空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前退还北京熠君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付款五千元;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熠君威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杨朝晖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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