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X号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华普国际大厦X房间。
法定代表人柏某,该公司CEO。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中盛新园宾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