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泰州宇宙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湘乡市铁合金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三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宇宙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原住(略),现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铁合金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宇宙公司、陈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08)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向其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人宇宙公司、陈某甲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铁湘

审判员周达泉

审判员尹艳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