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莹,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欧阳美明,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X乡X村一组X号。

原审被告欧阳万军,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粮食局宿舍。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法民初字第8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欧阳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8年3月8日11时许,被告欧阳美明驾驶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熄火停靠省道S325线江永县X路一轮胎店前,准备更换轮胎,期间因车辆异响,被告欧阳美明在车外伸手取点火钥匙,由于操作失误致使车辆重新启动,车辆失控前行时,将轮胎店换胎工原告蒋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原告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蒋某某受伤后,在江永县人民医院分别于2008年3月8-3月19日(实际住院1天)、4月23日-4月28日、4月30日-5月17日三次住院治疗共计23天,花医药费28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2008年3月9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30天,花医药费x.86元,门诊费34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花交通费9000元,住院费665元,医疗辅助器材费12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2008年6月30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临检(2008)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被鉴定人蒋某某目前有L3、L4骨脱位并截瘫(双下肢肌力2级),构成壹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后续医疗费用约2-3万元左右。”残疾赔偿金x.2元;被抚养人蒋某聪生活费6036元;被扶养人张菊銮生活费x元;误工费2830.8元,护理费x元。另查明,蒋某聪,男,X年X月X日出生,学生,身份证号x,系原告蒋某某之子;张菊銮,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x,系原告蒋某某母亲;原告蒋某某共有胞兄弟三人,即蒋某某、蒋某生、蒋某高,蒋某高于X年X月X日生产事故去世。

2008年3月28日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案件处理通知书,认定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2008年6月12日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永公交认复字(2008)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作出复核决定:“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08)X号《案件处理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处理不恰当,特予以撤销。”2008年6月24日江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①欧阳美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②蒋某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08年3月6日,被告欧阳万军受其内弟被告欧阳美明的委托以欧阳美明的名义跟毛学政签订湖南x号农运运输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毛学政于2007年3月22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22日零时起至2008年3月21日24时止。2008年3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欧阳美明委托其姐夫被告欧阳万军支付给原告蒋某某医药费x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蒋某某申请原审法院先予执行被告欧阳美明的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原审法院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永法民初字第86-X号民事裁定书:由被告欧阳美明先行给付原告蒋某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已兑付)。

原判认为,被告欧阳美明驾驶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熄火停靠省道S325线江永县X路X路边一车胎店前,准备更换轮胎,期间因车辆异响,被告欧阳美明在车外伸手取点火钥匙,由于操作失误致使车辆重新启动,车辆失控前行时,将轮胎店换胎工原告蒋某某撞倒,造成原告蒋某某构成壹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了原告蒋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本案7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蒋某某占道经营,疏忽安全,警惕性不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30%的民事责任。原告蒋某某请求判令被告欧阳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欧阳万军有侵权行为的关联及与被告欧阳美明是湖南x号农用运输车的共有人及合伙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欧阳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欧阳美明赔偿医疗费x元、抚养费x.6元、扶养费x.25元,合计x.85元,误工费6762元、护理费x元、差旅费x元、交通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x.7元、鉴定费1000元,其他费用x元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应凭法定机关的有效票据,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予以核算,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欧阳美明承担x元营养费,因被告未提交医院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蒋某某要求被告欧阳美明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要求赔偿过高,应酌情赔偿x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提出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永公交认复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撤销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8)第X号《案件处理通知书》,之后,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故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08)X号《案件处理通知书》已无法律效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认为该案不属交通事故,请求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二)医疗费赔偿限额为x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无财产损失,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公司应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原告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药费x.66元、医疗辅助器材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6元、残疾赔偿金x.2元、误工费2830.8元、护理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住宿费665元,合计x.66元;(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赔偿原告蒋某某x元;(二)原告蒋某某各项损失x.66元,核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x元后,余款x.66元,被告欧阳美明承担该款的70%即x.26元,再核减被告欧美明已支付原告蒋某某医药费x元,尚余x.26元,被告欧阳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蒋某某自负损失x.66元的30%即x.40元;三、驳回原告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一审法院置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事实于不顾,盲目地采信交警队错误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将被上诉人蒋某某修理作业期间因外力作用受伤的安全事故错误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2万元,属法律适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蒋某某受伤是否属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原审被告欧阳美明在准备修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违规操作,致使车辆重新启动,车辆在失控前行时,将被上诉人蒋某某撞倒,导致被上诉人蒋某某构成壹级伤残。综合全案的客观事实分析,本案事故发生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即县X路旁;发生事故的车辆是欧阳美明操作时的机动车,被上诉人蒋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因原审被告欧阳美明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本案应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应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蒋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7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冬平

审判员魏蓉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吕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