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略)),住所地德国希尔塔赫(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西格弗里德。甘斯伦((略)än&(略);len)和卡尔-海因茨。汉曼(Karl-(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谯某,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中远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X镇上湫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浙江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因与被告玉环中远洁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某、谯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应某、委托代理人及其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汉斯格罗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沈斐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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