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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立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名叫李某冬,X年X月X日出生。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亦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冬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自行处理。

四、婚姻存续期间债务7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常立彬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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