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甲、肖某乙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8年9月10日10时许,(略)梅城派出所民警谢琼、肖某戊、黄某着警服到该镇X街肖某时家,找涉嫌封堵该镇中心幼儿园和街道的被告人肖某甲和肖某时父子调查情况。在向被告人肖某甲的母亲郭国桃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要被告人肖某甲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肖某甲刚走出去几米远,就表示要等其父亲肖某时回来后一起去,并往回走。民警谢琼伸手拦住要其去派出所,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强行带被告人肖某甲去派出所,被告人肖某甲就动手打民警谢琼和肖某戊。后来郭国桃和被告人肖某甲的妻子田容(另案处理)也赶到现场拉扯民警的衣服,并将民警抓伤。被告人肖某乙赶到现场后,也几次冲过来打民警,但都被群众抱住,致使民警未能及时带走被告人肖某甲。闻迅赶来增援的民警熊某己等人着警服到达现场后,准备带被告人肖某甲去派出所,被告人肖某乙动手打了民警熊某己头部几拳。被告人肖某甲也动手抓住民警肖某戊的下阴部,使得多位民警受伤后才将被告人肖某甲带至派出所。

经(略)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民警肖某戊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抓伤,构成轻微伤;民警熊某己因外伤致多处皮肤抓伤,构成轻微伤;民警黄某因外伤致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戊、熊某己、黄某某陈某,证人熊某丙、胡某某、陈某丁人的证言,三份法医学鉴定书,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略)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天。

被告人肖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均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某武

审判员刘新民

审判员黄某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