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执复字第15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潭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复议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建安公司)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雨执字第16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审查,2009年6月18日本院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2007年9月17日,郭少雄(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长沙建安公司之间就如何履行该院作出的(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达成协议时,郭少雄放弃部分债权的行为超出张某某的授权范围;事后,张某某亦一直未追认郭少雄的这一代理行为,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张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代理人郭少雄放弃的债权x.70元。

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认为:2007年9月17日,张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郭少雄与该公司达成了如何履行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协议,该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期限、金额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应当认定该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已无给付内容的判决立案执行是错误的,请求作撤销案件处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7年8月31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诉长沙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长沙建安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某货款x.08元、设备租金

x元、违约金x.62元三项共计x.70元;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两项共计x元亦由长沙建安公司承担。2007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2007年9月17日,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郭少雄与长沙建安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①、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均由刘平均(长沙建安公司)负担,付给郭少雄;②、双方协商以x元为最终付款依据,(含)已付壹拾万元在外(内)共计x元货款,连诉讼费x元,共计x元;③、在2007年9月底前郭少雄收到长沙建安公司货款和诉讼费x元的前提下,和解执行X号判决书,否则按原判决书执行。该协议达成后,长沙建安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按约支付x元款项给郭少雄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09年4月26日,张某某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郭少雄无权代理自己与长沙建安公司进行和解,郭少雄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要求长沙建安公司支付郭少雄放弃的债权x.70元款项及拖欠该款项的迟延金。2009年4月2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判决立案执行。长沙建安公司收到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提出了该公司已自动履行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请求该院撤销执行案件的异议。2009年5月25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雨执字第163-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长沙建安公司提出的异议。

本院审查后认为:2007年9月17日,郭少雄(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与长沙建安公司为履行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而签订协议的行为,发生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之前,不是发生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期间;2009年4月2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以后,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异议认为诉讼双方于2007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认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结,因此,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认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不应决定对该案立案执行;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提出的这些异议不是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提出的这些异议时,把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提出的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的异议当作执行过程发生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适用法律不当;且申请复议人长沙建安公司提出的这些异议不属执行机构裁决的范围,执行机构对签订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直接予以裁决,确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雨执字第163-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建军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