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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9年7月2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被害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1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淇县朝歌建筑安装公司项目部经理夏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让夏某某负责承建其筹建的淇县玉慈医院综合楼,先后收取夏某某图纸押金、施工保证金共计31万元。后丁某某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推迟开工日期并拒不退还图纸押金、施工保证金、2006年7月逃匿。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04年我与淇县X镇X村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租地面积为30亩,租期30年,准备筹建淇县玉慈医院。2004年底,夏某某找到我说想盖玉慈医院大楼,我给他提供一套施工图纸让夏某某按照图纸搞预算,当时我叫夏某某交了1万元的图纸押金。停有一个星期后,夏某某把盖楼的预算给了我,我看过后同意让夏某某承建,并与夏某某签订了承建玉慈医院的合同。签订合同后,我让夏某某交给我30万元的保证金,是王某娟开的收据,我在收据上盖了玉慈医院的公章。后因我没有筹到资金,医院就没有建。我把这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了。后夏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我不接。2006年7月1日,夏某某在新乡找到我,我挣脱开跑了。

2、被害人夏某某陈述:我任淇县朝歌建筑安装公司项目部经理。2004年11月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丁某某,丁某某说他将在淇县投资兴建玉慈医院,正在寻找施工队。2004年11月16日,我按丁某某的要求交了1万元的图纸押金。2005年元月3日上午,丁某某和我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我在五天内交30万施工保证金合同才生效,这笔钱到开工时再退还。2005年元月5日、2005年元月6日,我分两次将筹集的30万元现金交到丁某某手中,由其会计王某某开了收据。后我多次寻找联系不到丁某某。2006年7月1日,我和同事秦某某在新乡找到了丁某某,他找来两个人对我们进行打骂,丁某某趁机逃跑。

3、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夏某某证言印证。

4、证人王某某证言:2005年我在玉慈医院工作期间,淇县玉慈医院的院长丁某某曾经让我开过两张15万元的收据。

5、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王某某证言:均证明淇县X村委将城北107国道西侧家具城南侧约四亩土地租给丁某某,于2004年7月23日签订了合同,租期为30年。2004年7月24日,丁某某交租金1万元后再未交过。2006年2月,经村委研究,中止了丁某某的租赁合同。

6、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证明2004年7月23日,丁某某与夏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夏某某图纸押金1万元、施工保证金30万元。

7、土地租赁合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批准书、资信证明:证明丁某某与淇县X镇X村委签订租赁合同;丁某某申请在淇县设置淇县玉慈医院的情况。

8、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在新乡火车站候车室被新乡市公安局干警抓获。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丁某某及被害人夏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4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与淇县X镇X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准备筹建淇县玉慈医院大楼。2005年1月3日,与淇县朝歌建筑安装公司项目部经理夏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让夏某某负责承建淇县玉慈医院综合楼,先后收取夏某某1万元图纸押金、30万施工保证金,后丁某某将此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推迟开工日期并拒不退还图纸押金和施工保证金。2006年7月1日,被害人夏某某在新乡市找到丁某某,要求退还图纸押金、施工保证金。丁某某找人殴打夏某某,并趁机逃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夏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骗取夏某某施工保证金31万元并逃逸,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玉梅

审判员王某清

审判员甄瑛歌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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