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祁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矮拐、伟徕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祁东县电信局蒋家桥分局工作人员,住(略)。200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外号“耗子、刚耗子、刚徕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为祁东县X镇颜家居委会红旗一组。200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外号“浩徕几”,男,1993年4月20日(农历3月29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为祁东县X镇X村张家村X组。2008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被告人陈某乙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被告人陈某乙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陈某秀,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丁,外号“坤徕几”,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为祁东县X镇X路X号。200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刘某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丙、黄某某,指定辩护人陈某秀,以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共同奸淫妇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某未满十六周某;被告人刘某丁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丁辩称其只是按住被害人的脚,并未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四人在祁东县X镇聚龙招待所419房住宿,被告人陈某乙之女朋友张某拨打被告人周某某的手机,要被告人陈某乙去接她。当时,被告人中有人提出将张某接去“搞一盘”(奸淫),被告人陈某乙未提出反对。张某来到房间看了一会电视后,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乙、刘某甲到大世界娱乐城玩耍,至次日凌晨零时许返回房间。回房间后,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乙与张某躺在靠窗户的床上看电视,被告人周某某欲摸张某遭到张某拒绝。被告人刘某丁此前一直在房里睡觉,被吵醒后觉得口干便要被告人陈某乙去买水给他喝。被告人陈某乙买水上来后看到被告人刘某甲正在对张某进行调戏,张某反抗,被告人周某某、陈某乙便笑话刘某甲搞不到。之后,被告人周某某爬到张某所在的床上,叉开双腿坐在张某身上按住张某的双手,被告人刘某甲和陈某乙见势则按住张某的两只脚,强行脱下张某的内外裤,张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哭喊,被告人周某某便用枕头捂住张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丁赤身裸体走到张某床边,被正在极力反抗挣扎的张某踢了一脚,即顺势按住张某的脚,被告人刘某甲则松开手爬到张某身上第一个对张某实施奸淫。尔后,被告人刘某丁松开张某的脚继续到床上睡觉,被告人刘某甲则按住张某的脚,由被告人陈某乙第二个对张某实施奸淫。接着,被告人周某某第三个对张某进行奸淫。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一直在哭,凌晨2时许,附近群众听到哭喊声便打电话报警,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四被告人当场抓获。2009年4月15日,经祁东县人民医院妇科检查,被害人张某会阴部1度损伤。从现场提取的精斑中,经鉴定,系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所留。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乙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学习不努力家庭管教不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分别供述其在祁东县X镇聚龙招待所419房住宿对张某实施奸淫的过程。其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可以作定案的依据。

2、被害人张某陈某其在祁东县X镇聚龙招待所419房被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四人强奸的事实。

3、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经过。

4、祁东县X镇X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乙出生于1993年农历3月29日,公历为1993年4月20日。

5、提取物证笔录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门诊病历,证明案发现场及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轮奸被害人张某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通过照片指认四被告人和其四被告人指认被害人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出生日期。

8、到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丁于2008年10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于2008年11月2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事实。

10、被害人张某的请求书,证明其要求本院对陈某乙从宽处理的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刘某丁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共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陈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建议本院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被告人陈某乙的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某乙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某未满十八周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有恋爱关系,案发后被害人尚在被告人陈某乙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并书面申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乙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据此要求本院对被告人陈某乙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乙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丁按住被害人的脚使被告人刘某甲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被告人刘某丁的帮助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丁辩称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刘某丁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丁减轻处罚。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款第(四)项,对被告人陈某乙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还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三、撤销本院(2008)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乙,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陈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刘某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雪华

审判员周某心

审判员邹琦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金燕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