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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辛志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xxx,X年X月X日生;次女xxx,X年X月X日生。婚后被告不干活,不务正业,我们因琐事经常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结婚时间与子女情况都对,我们夫妻感情还不错,而且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xxx,X年X月X日生;次女xxx,X年X月X日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否认,且原告未提供出有效证据,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辛志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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