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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某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98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康一丰、欧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诸暨市城东华人影音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庆,浙江陈某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杨雪伟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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