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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诉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程某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姬某某道路交某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姬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全文,(略)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略)旭丰物流有限公司。

住某地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瑶海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程某,男,住(略)。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阜阳营销服务部。

住某地阜阳市颖泉区X路X号X楼。

负责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姬某某诉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程某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及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姬某某道路交某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全文、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某某诉称:2009年9月24日,被告程某驾驶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槐店镇X村附近,与同方向林海防驾驶的豫x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某损坏。(略)交某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作为豫x轿车的主人共支付修某费x元,支付拖某某4000元,经(略)交某调解未果。诉请判令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及程某赔偿原告修某某、拖某某、住某某、交某某等共计x元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诉称:首先,本次交某事故系原告的司机林海防追尾程某的车辆所致,原告的司机林海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沈丘交某划分同等责任显然不当。其次,事故发生后因原告的车辆被拖某现场,交某部门未依法定程某处理,保险公司也未对损失金额进行确认,原告所提交某修某费用与实际不符。原告所主张的住某某和交某某不属于被告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本案赔偿的范围,对原告的赔偿应为实际车损和拖某某两项。本次事故在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同时,也给被告的车辆造成了x元的修某损失,由于被告的车辆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投保了交某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而该保险公司及原告姬某某对被告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被告程某未作答辩。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辩称:被告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皖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某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我们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因为原告的车辆未投保交某险,属非法上路且原告的司机林海防系追尾程某所驾驶的车辆,林海防应负事故的全责而不应是对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直接拖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而自行维修,其维修某用和项目不符,拖某某、住某某、交某某及诉讼费我们均不应承担。我们只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被告程某驾驶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号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沿商(丘)临(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略)境内槐店镇X村附近时,与相同方向原告姬某某聘用的司机林海防驾驶的豫x号迈腾牌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某的损坏。此事故经(略)公安交某大队认定程某和林海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姬某某支出修某某用x元,支付拖某某4000元,被告阜阳旭丰物流有限公司支出修某某x元。此事故经(略)公安交某调解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车辆于2009年3月3日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购买有交某险为由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以此交某事故中程某和林海防负事故同等责任为由对原告姬某某提起反诉,要求承担修某某x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略)公安交某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原、被告双方车辆维修某及原告的拖某某票据、被告的交某险保单证实。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某事故中,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阜阳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均受不同程某损坏的事实清楚,对此事故的发生由于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因而双方均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姬某某请求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程某承担修某费、拖某某计x元的百分之五十,即3465.50元,由维修某辆出具的维修某及拖某某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某系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的雇佣司机,其对原告的赔偿依法应由雇主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原告姬某某及请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营销部赔偿修某某应为x.50,即x元修某某的百分之五十,亦有车辆维修某门出具的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因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某险,因而该公司应对其车辆在所投保的2000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原告姬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市旭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姬某某修某某、拖某某计x.5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阜阳旭丰物流有限公司修某某2000元,其余x.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姬某某承担。

三、上述一、二项判决内容各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00元,反诉费25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375元,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阜阳旭丰物流有限公司各承担6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学敏

审判员高领

代理审判员范双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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