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乙、杨某戊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乙、杨某戊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杨某戊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以“原判量刑重”,杨某乙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艳伟(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