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江宁,重庆市X区鱼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史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X号。
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谊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其他诉讼费用603元,合计1608元,由上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远志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蔺莉
审判员颜菲
代理审判员张小明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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