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甘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福清市星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X镇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福建福清市星星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福清市星星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福清市星星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代理审判员潘筝
代理审判员李然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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