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起、王某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07年7月2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2007年7月2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戊,河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己,又名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于200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08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张某丁、张某丙、赵某己、韩某某犯诽谤罪一案,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根赵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张某丁、张某丙、赵某己、韩某某犯诽谤罪,分别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张某丙、赵某己、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赵某乙、张某丁、张某丙、韩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8)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兵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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