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并于2005年12月8日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7年被告与一女子非法同居,原告与被告开始过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尚好,仅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双方夫妻关系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并于2005年12月8日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农历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有悔改表现,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俊仁

二О一О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许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