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庄某与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浙江省邮票公司、瑞安市邮政局、许乙川、姜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6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瑞安日报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街道安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被告浙江省邮票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瑞安市邮政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街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局长。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乙川,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浙江省邮票公司、瑞安市邮政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白海玲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仲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