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诉梁某甲婚约财产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登民一初字第460号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甲,女,成年,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乙,男,成年,汉族,住(略),系梁某甲父亲。

被告顾某(又名顾某子),女,成年,汉族,住(略),系梁某甲母亲。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梁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4月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前被告方分五次共收取原告彩礼款x元。婚后被告梁某甲长住娘家不回,故请求三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彩礼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甲经媒人袁××介绍相识,订婚时三被告分五次共收取了原告彩礼款x元,其中经袁××手的有x元。2008年4月8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三天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梁某甲回娘家居住至今,引起纠纷,原告遂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甲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甲、梁某乙、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人民币x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根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