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因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一审被告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任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甲因土地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丙、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11月6日,镇平县X村镇建设管理所向第三人张某甲颁发了编号为003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位于镇平县X乡X村X组的土地(面积为230平方米)一处确定由张某甲使用,建设项目为养殖厂,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路,南至路北至空地。该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原告承包的责任田的一部分规划在第三人张某甲的土地使用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张某乙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镇平县X村镇建设管理所向第三人张某甲颁发了编号为003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将位于镇平县X乡X村的土地一处确定由张某甲使用,其中包括了原告承包经营的责任田,影响了原告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镇平县X村镇建设管理所作为安子营乡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资格,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向第三人张某甲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承担,故原告以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但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故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四、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360元。法院受理后,原告又当庭自愿撤回该诉求。经审查,其撤回该诉请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2002年11月6日向第三人张某甲颁发的编号为X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确定上诉人使用的土地,没有被上诉人张某乙的承包责任田,没有影响张某乙的生产经营,所以张某乙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1)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未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2)安子营乡X村X组现任组长会计证实,张某甲建房占用了张某乙的责任田。2003年以前,张某甲经他人转交给张某乙之父张某丙土地使用费若干。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张某甲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用了被上诉人张某乙的部分承包地,张某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乙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认定张某乙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当,上诉人上诉称张某乙不具备一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被告镇平县X乡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代理审判员白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