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仲字第1号

申请人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认为,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存在以下违法性:一、该裁决为一裁终局是违法的。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一裁终局,但本案的仲裁标的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裁决为一裁终局是违法的。二、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内容与该仲裁机构作出的(2003)X号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是相互矛盾的,因该裁决内容与调解意见内容实属一个仲裁事项。(2003)X号劳动仲裁争议调解意见中,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对该结果被申请人理应去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再行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应再次管辖该案。三、被申请人在提起仲裁时,要求涨浮退休工资,立案案由也标明是退休待遇纠纷。在开庭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增加申请请求,而仲裁机构却对伤残津贴进行裁决实属不妥。四、被申请人提出保护伤残津贴已过仲裁时效,仲裁机关不应受理。五、申请人隶属于宁江区人民政府,本案应由宁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松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处理此案有悖于仲裁级别管辖。

被申请人张某某针对申请人的撤销事由答辩如下:一、松原市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合法。申请人提出本裁决标的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这一申请理由是错误的。2007年7月1日松原市政府公布了松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文件规定,申请人就应该在那时补足不足部分,到现在被申请人的内退工资仍然是320元。7800元才是正常的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而裁决的金额才5500元,根本没有超过。二、申请人第二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03年劳动争议调解书所涉及的内容已全部等到妥善解决,不需要法院再执行什么内容。07年10月张某某看到松原市政府文件最低工资都是650元,而自己的工伤津贴还是320元,就找到单位,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由于单位领导不同意,所以引发了新的工伤津贴涨浮的劳动争议,因此才有了08年松劳仲字X号裁决。03年的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与08年的劳动仲裁裁决即不矛盾也不重复,是两个完全不同内容的争议事项,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申请人说张某某申请的是涨浮退休工资,而仲裁机构却裁的是伤残津贴,这一点是人们的认识和理解问题。被申请人是一普通工人,只知道按内部退养决定要退养工资,分不清是退休金还是退休工资,还是叫伤残津贴,申请人提出的这一点根本没有实际意义,劳动仲裁机构是专业解决劳资矛盾的部门,当然知道其叫法,因此仲裁裁决没有错,申请人此申请撤销理由亦不能成立。四、申请人认为仲裁申请时效已过,仲裁机关不应受理,这一点是错误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松政办发07年X号是07年10月22日下发,被申请人是10月末看到,就找单位要其该涨部分,到仲裁机关是08年6月7日,裁决书下达也不足一年,申请人这一理由也不成立。

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写明为“一裁终局”。裁决主文有三项:“一、补发张某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的伤残津贴1920元;二、补发张某某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5月的工伤津贴3630元;三、从2008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某伤残津贴650元,此项津贴,随当地政府为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标准而调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该裁决中的补发伤残津贴、补发工伤津贴、支付伤残津贴等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应予以驳回。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当事人对这类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按第5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松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销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松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刘忠辉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原本与正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悦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