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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刘某甲诉刘某乙、刘某丙、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2946号

原告刘某甲,女,学生。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干部。

被告刘某乙,女,学生。

被告刘某丙,男,76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76岁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

给原告。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倪华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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