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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刘某某与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飞宇物业供热站财产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第663号

原告刘某某,男,干部。

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企业代码证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退休干部。

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

负责人李某甲,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工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飞宇物业供热站财产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月年11月13日,原告购买松原市飞宇金伦花园小区中车库1个。2008年1月30日晚7时许,原告发现车库门缝大量往外流水,打开车库门,此时车库内满是水气,热水从车库后墙暖气阀门处向外喷涌。车库内储存的大量书籍、粮油、车座垫、皮鞋、打印机、肉类食品等财物尽泡在水中。原告马上找到被告要求维修,被告只派一个工人到现场查看,检查后,必须关闭总阀门。但是还不知道位置,无能为力。原告只好又找被告,这次被告派人找到总阀门,但是总阀门已经锈死,无法关闭。维修工修理两个多小时才将供热锅炉关闭,止住热水的喷涌。冒水的原因是通往车库的供热锁阀处的球阀破裂所致。原告车库暖气锁阀处的球阀破裂漏水是被告未尽责任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

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承认原告所说的是事实,但是起诉本单位赔偿无法律依据,故本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辨称,供热站不是法人单位,对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起诉本单位属于主体错误。原告从购买车库到现在已经过2个取暖期,是第三年了。原告连基本的20%取暖费都没有缴纳,漏水是阀门冻裂所致。被告接到通知后及时派员去维修,2个取暖期后维修是收费的,到现在被告没有收取维修费。故被告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飞宇金伦花园小区B2-X号车库的所有权人,2008年1月30日晚7时许,原告发现车库门缝大量往外流水,打开车库门,此时车库内满是水气,热水从车库后墙暖气阀门处向外冒水,原告找被告维修,被告派维修工维修几个小时将供热锅炉关闭,止住冒水。冒水的原因是通往车库的供热锁阀处的球阀破裂所致。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提供录像光碟2盘、公证书1份、财物损失表2张,用以证明打印机等41种物品,价值为x元。被告质证认为,对公证书无异议,但是有些物品没有损失,不应当计算在损失范围内。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提供自己出据的情况介绍1份,用以证明原告未缴纳供热费,暖气阀门是冻裂的。原告质证认为车库内自来水没有冻,暖气怎么能冻,车库内的温度在零度以上。被告提供本公司的保安员于野证实材料,用于证明冒水时间和从车库内往外搬东西,原告对冒水的时间认可。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与其无关。原告认为未被告签订合同,合同是单方面的,对合同约定的事项不予以认可。本案中裂缝的球阀安装在主管道与支管道中间,是控制阀即锁阀。原告申请对损失物品进行鉴定,松原市中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松中评报字[2008]第X号评估报告书,原告财产损失为2.4万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进行鉴定,但是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书。故本院对鉴定书予以采信。原告的财产损失2.4万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库内冒水,是安装在主管道与支管道中间控制阀即锁阀裂缝所致。冒出的暖气水将原告存放在库内的物品侵泡,有原告提供的录像光盘、公证书予以证明。被告对公证书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球阀是因为原告未缴纳供热费冻裂的,但是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负责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锁阀以上暖气管线属于共用设备。故锁球阀裂缝冒水,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是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人民币2.5万元。

二、被告飞宇物业供热站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诉讼费650元,由被告负担425元,原告负担225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洪山

代理审判员王宝忠

代理审判员胡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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