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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何某诉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何某,女,无业。

被告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承担8160元,剩余81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罗洪山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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