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大然(略)事务所(略)。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自2003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X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47.3万元、港币2万元,为他人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安排工作、后备干部推荐等方面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黄某乙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侯某某在纪检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纪检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2、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将全部赃款退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田某丙(另案处理)人民币5万元,为田某丙承接西郊乡政府办公楼装修工程、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03年初,因西郊乡老政府办公楼装修,田某丙给了其5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田某丙的证言:2003年初,西郊乡老政府办公楼装修,侯某某让其装修,其就给了他5万元人民币。

⑶、证人田某丁的证言:其主要是替田某丙管理财物、后勤杂事。其从安阳市殷都区X乡领取过工程款,具体时间、金额记不清了,其领出来这些工程款最后都交给了田某丙。

⑷、书证:①西郊乡X村委会出具证明;②会计凭证。

2、2005年7月、10月,被告人侯某某分别在其办公室、西郊乡小屯花园庄新区附属工程工地临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田某丙人民币10万元,为田某丙承接该附属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4年西郊乡小屯花园庄新区有附属工程,其当场就答应让田某丙干了。2005年7月份,其急着用钱。就给田某丙打电话问他:“现在你身上有5万元现金没有,先借用一下。”在工地临时办公室里,田某丙给其5万元钱。在2005年10月份的一天,田某丙到其办公室里,把5万元现金放到了其办公桌上,说:“这是卖车库的利润,给你点好处费。”

⑵、证人田某丙的证言:2005年7月份,其承建的小屯新区附属工程快完工了,侯某某打电话问:“现在身上有5万元现金没有,先借用一下。”在工地临时办公室里,其把包好的5万元钱给了侯某某。大概在2005年10月份儿的一天,在侯某某的办公室里,把提前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放到了他办公桌上说,这是卖车库的利润。

3、2004年10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公司张某戊人民币10万元,为张某戊得到拆迁补偿费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4年,因拆迁补偿费问题,张某戊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回家后给其爱人李某某了。

⑵、证人张某戊的证言:2004年10月26日上午,其用纸袋装着10万元现金,送到侯某某的办公室里,其说:“你说的那个钱,这段时间钱紧,给你准备了10万元。”

⑶、书证: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会计凭证8份及安阳市X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会计凭证。

4、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豫能金属有限公司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为陈某某工厂用地税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4年左右,陈某某把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放在了其办公桌上说:“侯某记,感谢你对我的照顾,现在工厂效益不错,这是一点心意。”

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在2004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放在了侯某某的办公桌上说:“侯某记,感谢你对我的照顾,现在工厂效益不错,这是一点心意。”

5、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安阳市世纪庄园洗浴中心二楼一房间内,收受安阳市豫能金属有限公司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陈某中当选安阳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事,其说在安阳市铁西世纪庄园洗浴中心洗澡,他到其休息的房间后,说了些希望能帮他当选为安阳市人大代表的话,之后从他手提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到了其的手提包上面。

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在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打电话给侯某某说有事找他,他说他在铁西世纪庄园洗浴中心洗澡,在他休息的房间里,从其手提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到了他的手提包上面说:“安阳市马上选举人大代表了,这2万元钱是我的一点心意。”

⑶、书证:陈某某代表证。

6、200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刘某己人民币1万元,为刘某己当选王某口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4年王某口村党支部换届,王某口村的刘某城来到其办公室,将一个信封放到其办公桌上,说他想当王某口村的党支部书记,让其帮忙。他走后其一看信封里装有1万元现金。

⑵、证人刘某己的证言:2004年我们村党支部调整前,为了能让侯某某尽快安排干部下来进行选举并支持其当支部书记,就到侯某某办公室,然后把一个装有1万元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⑶、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文件1份:证明2004年12月14日刘某己任命为支部书记。

7、2007年底,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刘某己人民币2万元,为刘某己连任王某口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王某口村党支部又换届,刘某城又两次给了我2万元现金,每次1万元。

⑵证人刘某己的证言:2007年冬天,侯某某在他办公室告诉其说乡里经费紧张,想从其村借100万元现金,以解决乡财政经费紧张问题。其害怕乡里还不了,就没有答应借给他。因此他就让乡X村里到处宣传要免去其村支书职务,所以其就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到侯某某办公室找他,告诉他村里经费也不宽裕,希望他能理解。随后就把1万元现金放到他办公桌抽屉里。

2007年底我们村党支部调整,为了能让侯某某尽快安排干部下来进行选举并支持其当支部书记,其就到侯某某在小屯新村的家里,把装有1万元的信封放到他家电视柜的抽屉里了。

⑶书证: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文件1份:证明2007年11月6日刘某己为任命王某口村党支部书记。

8、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乘坐的黑色现代轿车内,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李某庚人民币1万元,为李某庚当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4年,西郊乡推荐后备干部,在推荐后2004年12月份,乡干部李某庚请其到文化宫附近的小天鹅酒店吃晚饭,说他想当后备干部,争取最后一个名额。吃过饭以后,其刚坐到驾驶坐上,李某庚就把其车门打开,将1万元现金放在副驾驶座位上了。

⑵证人李某庚的证言:大概在2004年12月份,西郊乡推荐副科后备干部,为了争取一个后备干部名额,就请侯某某在文化宫附近的小天鹅酒店吃晚饭,吃过饭以后,他刚坐到驾驶坐上,其就打开车门,将1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副驾驶座上了。

9、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李某庚人民币8000元,为李某庚当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6年12月份,李某庚来到其办公室,把信封放到的办公桌上就走了。信封里面有5000元现金。随后,李某庚又来到其办公室,放到桌上一沓钱,是3000元。李某庚这次被推荐为后备干部。

⑵证人李某庚的证言:在2006年12月份,西郊乡推荐副科后备干部,侯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其把提前准备好的5000元钱,拿出来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当天,其又准备了3000元现金,给侯某某送到办公室里,放在他的办公桌上。

10、200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苗某某人民币1万元,许某帮助苗某某的哥哥苗某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苗某某听说在2005年安阳市殷都区X乡要办理一批提前退休的员工的手续。在2005月12月份苗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说:“我大哥苗某风提前退休手续一直办不下来,你认识人多,帮帮忙。”其说“试试吧,但还得找区里有关部门审批,得活动活动”。苗某某边说边把1万元现金放在了其办公桌上就走了。

⑵、证人苗某某的证言,其大哥苗某风原来在西郊乡上班,后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工资。在2005年的时候,听说殷都区最后再办理一批提前退休手续,以后就不会再办理了。就想给其哥苗某风也办成提前退休,这样,他到老就有退休工资了。大约2005年12月份的一天,其来到侯某某办公室,就跟他说其哥苗某风的提前退休手续一直办不下来,你认识人多,帮帮忙。你找有关部门得请人家的客,一边说一边把1万元现金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⑵、书证:安阳市殷都区就业和再就业办公室关于西郊乡政府劳动代理基本情况。

11、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范某某人民币4万元,为范某某当选范某庄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5年4月西郊乡范某庄党支部书记换届,范某庄村因为太乱,没法选举。范某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让其帮他当上范某庄的支书。说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到其桌上。等范某某走后打开报纸一看,里面包着4万元人民币。后范某某任命为范某庄村支书。

⑵、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05年4月份,其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询问选举情况。侯某某说其得票情况同另一竞选人差一票,情况不好办。此后过了一两天,其准备了4万元,再次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将4万元前放到了侯某某的办公桌上。

⑶、书证: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证件(证明2005年8月1日范某某为范某庄村支部副书记)。

12、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范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范某某的姑父王某礼工厂占地扩建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范某某因为他姑父的厂子来到其办公室。其说:“这事不好办,规划局还得办手续,处罚要四五千元,请请客也得好几千,还不一定能办成。”第二天,范某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厂子占地的事你先帮帮忙,不够再说。”他边说边将1万元现金放在了办公桌上。

⑵、证人范某某的证言,2009年5月份,其在侯某某办公室向其因姑父厂子的事情,侯某某说:“这件事不好办,规划局还得办手续,处罚要四五千元,请请客也得好几千,还不一定能办成。”第二天,其准备了1万元现金,再次来到他的办公室,当时其说:“厂子占地的事你先帮帮忙,不够再说。”边说边将1万元现金放在了他办公桌的报纸下面。

⑶、书证: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证件(证明2007年11月6日范某某为范某庄村支部书记)。

13、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河南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辛人民币3万元,为李某辛承建的西郊乡办公楼建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5年上半年,承建方李某辛让其在建设时给他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给其3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李某辛的证言,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来到侯某某办公室,将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放在侯某某的办公桌上说:“这个活不好干,其想不干了,能不能把前期投资款给付。”侯某某说:“你该干干吧,乡里不会欠你们钱的,只不过是早晚的事。但乡里财政紧张,现在没有钱。”然后其就走了。

⑶、书证: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太行建筑有限公司)证明。

14、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的骈某壬、骈某癸收受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许某某人民币10万元,经被告人侯某某同意,原定以250万元价格整体出售的原安阳市第十六中学以190万元卖给了许某某。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5年某日,因原安阳市第十六中学卖学校的事,骈某壬和骈某癸一起到其办公室,把10万元钱放在其办公桌上。骈某壬说“十六中的事价格便宜点,按190万元的价格让我们处理,给你送10万元钱。”其说:“你们找主管领导协商吧。”说完骈某壬和骈某癸丢下这10万元就走了。

⑵、证人骈某壬的证言,大概在2005年的一天,侯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乡里急等着用钱,让其先借给他10万元钱。后来,其在大队院里给骈某癸说了这个事,骈某癸说学校还没卖,村里没钱。之后,向其儿子骈某某借了10万元现金,和骈某癸一起到侯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了侯某某。

⑶、证人骈某癸的证言,骈某壬在大队给其说:“侯某某说乡里急等着用钱,想先借咱村X万元钱。”其说:“学校还没有卖,咱村还没有钱。”骈某壬说他去想办法。后来,骈某壬借了10万元钱,其和骈某壬一起到侯某某的办公室里,把10万元钱放在侯某某的办公桌上。

⑷、证人骈某某的证言,大概在2005年,其父亲让给他准备10万元,其就拿了10万元,开车去了西郊乡政府院内给其父亲。2005年下半年,,我父亲到我们公司找我,让我给乡财政所的账号上打50万元。然后我去找了我们公司的现金会计朱晓宁让她办手续。

⑸、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在2005年底的时候,其想买下十六中这块地,找到村长骈某壬问他,骈某壬说这个学校村里管不着,归乡里管,想要的话得拿250万元,同时还要给侯某某10万元的好处费。”过了不到一个星期,骈某壬说:“这个地要卖200万元,得给侯某某送10万元,这10万元不能开票,到时候合同上只能写190万元。”其和村里签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是租赁费190万元,租期70年。签过合同后其把190万元交给了村里,乡X村里一共给其开了190万元的票。还有10万元其交给了骈某壬,由他送给侯某某。

⑹、书证:①安阳市殷都区X村经济管理站会计凭证。②安阳市殷都区X村经济管理站会计凭证。③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委会会议记录。④转让协议书。

15、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王某某人民币4.5万元,为王某某当选王某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6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来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办公桌上,希望他当王某村村支书的事请多关照。等王某某走后打开一看,里面装着4.5万元人民币。后经西郊乡党委研究,由其提名,任命王某某担任王某村党支部书记。

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06年6月,任命其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其当了支书后,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4.5万元现金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

⑶、书证: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文件。

16、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安排王某某之子王某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底,西郊乡X村支书王某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儿子王某从部队退伍,希望让他到西郊乡政府工作。然后其就把王某安排到西郊乡政府当临时工了,每月工资500多元。2008年7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某又到其办公室,让其帮王某安排一个正式的工作,说完后放到其桌上一个档案袋。王某某走后我打开档案袋一看,里面装着5万人民币。

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儿子王某2007年底从部队退伍,其就想找侯某某帮忙给其儿子安排个合适的工作。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侯某某把王某安排到西郊乡文明办当临时工,每月工资只有500多元。2008年7月一天上午,其到侯某某的办公室里,为了给儿子安排正式的工作,把事先准备好的5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

17、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以“借钱”为由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为王某某继续担任王某村党支部书记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其将王某某叫到办公室里说了些工作上的事,还说等不忙的时候想出去旅游等事。过了三四天,王某某将4万元现金送到其办公室里,说让其出去旅游用,他把钱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

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2008年12月的一天上午,侯某某把其叫到他办公室说前一段儿的换届工作快结束了,等不忙时出去旅游,你能不能借给三四万元钱。”过了三四天的一天上午,其将准备好的4万元现金送到了侯某某的办公室里。

18、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齐某港币2万元,为安排齐某之女齐某兰在西郊乡政府实习、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6年9月底,郭某寺村村长齐某到其办公室说想让他女儿齐某兰到西郊乡政府上班。随后他把一个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2万元港币。

⑵、证人齐某某证言,2006年9月底,想让其女儿齐某兰到西郊乡政府实习,就拿了x元港币到侯某某办公室找他,随后把装x元港币的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

19、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宋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宋某某表妹杜慧君理顺工资关系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6年六七月份,宋某某想让杜慧君留到西郊乡当临时工。在其的安排下,杜慧君到西郊乡政府上临时班,每月工资500元左右。到2006年11月份,宋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想让其帮杜慧君把工资关系理顺一下。过了两三天,宋某某来到其办公室,从他提包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到了办公桌上,宋某某走后其打开报纸包一看,里面包着5万元现金。

⑵、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在侯某某的安排下,其表妹杜慧君到西郊乡政府上班,先是每月500元工资。2006年11月份,其和侯某某谈起了杜慧君的工作情况,侯某某说杜慧君的工作需要找找人协调,有的人工作理顺花了五万元。两三天后,其准备了五万元现金,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内,将五万元放到了侯某某的办公桌上,

20、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王某某当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6年12月份,西郊乡推荐副科后备干部,其给王某某打电话叫他到办公室来一趟,其跟他说:“你的票数有点少,不太靠前,但有可能进圈。”他说:“希望我帮他进入后备干部圈。”他中间出去了一会,等回来的时候拿了一个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跟我说:“侯某记,后备干部的事多关照,请领导多照顾照顾。”等他走后其拿出信封看了看是2万元现金。

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大约在2006年12月份,西郊乡推荐副科后备,侯某某打电话把其叫到他办公室说:“这次推荐,你的票数有点少,不太靠前。”其就说了一些希望他帮忙的话。从他办公室出来后,其就回家拿了2万元钱,然后回到侯某某的办公室里,把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侯某记,你看我的票也不多,请领导多照顾照顾。”然后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放在了他办公桌的抽屉里了。

21、200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史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史某某当副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6年12月份,其把史某某叫到办公室,说民主测评他的排名不太靠前,要想推荐成,得费费事。他说了一些希望其帮助他的话就走了。停了一会儿,史某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信封放在了办公桌上,史某某走后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是1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06年12月份,西郊乡推荐副科后备干部,民主测评过以后,侯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说:“这次推荐,你的排名不太靠前,要想推荐成得费费事。”其说了一些希望他帮忙的话。然后,其就回家准备了1万元钱,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把准备好的1万元钱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22、2007年3月底、2008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两次收受安阳市龙安区X镇X村孟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孟某某承接西郊乡新政府院绿化工程、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3月底,孟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多谢你让其承接了西郊乡的绿化工程。另外,是不是让乡里尽快给其结算一下工程款。”然后把5千元现金放在办公桌上。

2008年1月份,孟某某到其办公室说:“侯某记,乡里是不是能尽快给我结算一下工程款。”当时其说单位现在没有钱,等等再说。然后,孟某某把5千元现金放在其办公桌上。

⑵、证人孟某某的证言,2006年11月份,其承包了西郊乡新政府院的绿化工程,工期2个月,工程款17万多。侯某某帮其承接了这个绿化工程,为了感谢他,想在工程完工后要回工程款,第一次是在2007年3月底,其准备了5千元现金,到侯某某的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的5千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了。

在2008年1月份,其又准备了5千元现金,到侯某某的办公室说了一些希望结清工程款的话,侯某某说单位现在没有钱,等等再说。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5千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了。

⑶、书证:安阳市殷都区X乡财税零户统管中心会计凭证

23、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通过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柴某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退休干部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张某某之弟张某某任命为史某村党支部委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3月,张某某通过柴某给其送了1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7年3月份,因其兄弟张某某前几个月被任命为西郊乡X村支部委员,但任命文一直没有下,其问柴某:“我兄弟张某某前几个月就被选这村支部委员了,但乡政府怎么现在还没有下任命文。你是不是约一下侯某某,咱们请请他的客,”柴某答应了。

过了几天柴某给其打电话说:“侯某某让其去他办公室说事,你来我家我们一起去找侯某某说说你兄弟那个任命文的事。”我当时让柴某在家等我,凑了1万元钱去找柴某,在楼梯口把钱交给了柴某,柴某当时让我一起去,我没有同意,我给柴某就:“你给侯某某说说任命文的事,这个钱让他喝酒吧。”我就走了。

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大概在2006年10月份,西郊乡X村支部书记柴某(小名柴某得)给我打电话说:“金斗,你回来吧,现在乡里任命你为咱们村党支部委员了。”我就回村里工作了,工作两个月后,我才知道我当这个史某村党支部委员还没有任命文件,我问柴某(小名柴某得)我咋还没有任命文,他说随后就下来了。大约过了三四个月,2007年4月份我的任命文就下来了。

⑶、证人柴某某证言,2007年3月,侯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办公室说工作上的事,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和我一起去找侯某某说事。随后张某某就去我家里找我了。当时在我家门口,我让张某某和我一起去找侯某某,张某某说:“我给你1万元钱,你自己去吧,这钱你就说是给他喝酒的。”说过张某某就给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就走了。

⑷、书证:中共安阳市X乡委员会文件(证明张某某任命为支部委员的时间)

24、200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赵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赵某某之子杨某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6月份,西郊乡退休干部赵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其儿子杨某一直没有工作,看能不能在乡X排个工作。说着从衣服兜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到了办公桌上,等赵某某走后其打开报纸包一看,里面包着2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其儿子杨某毕业后在家待业,就想让杨某来到西郊乡工作。2007年6月份,其到侯某某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放到侯某某的办公桌上。

25、200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X路附近其乘坐的黑色现代轿车内,收受林州市X乡X村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徐某某承建的西郊乡政府新办公楼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的一天,施工方的徐某某给其2万元现金。

⑵、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07年8月份,其自己筹了2万元现金,送给了侯某某,想让侯某某再多给拨点工程款。

26、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林州市X乡X村徐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徐某某承建的西郊乡政府新办公楼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8年9月份,徐某某又来到其办公室,希望我能再多给拨点工程款,说完就从提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放在了办公桌上。

⑵、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大约在2008年9月份,其到西郊乡找侯某某办公室催要工程款,说了几句话后就将2万元现金放在了侯某某的办公桌上。

27、200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郭某某之女郭某芳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7年9月份,郭某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女儿郭某芳现在家待业,想安排到西郊乡政府工作,说完把2沓现金放到我的办公桌上。郭某某走后其一看是2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07年9月份,其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侯某某办公室,说其女儿现在家待业,想安排到西郊乡政府工作。说完后将2万元现金放到他的办公桌上。

28、200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李某某所在村X路补助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7年12月份,李某某给其送了1万元,李某某将1万元钱放在了办公桌上。

⑵、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大约在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当时其村X路,听说村里如果修一公里路,乡X村里20万元左右的补助,这个补助需要乡党委书记侯某某同意才行。其就到侯某某的办公室,给他说了这个事,希望在他帮忙支持下能给村里拨些补助,侯某某说:“让乡交通办给你往上报吧。”然后其就把1万元放在他办公桌上了。

29、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李某某所在村得到国家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8年5月份,李某某又给其送了1万元。给我送钱是因为有一个国安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是针对农村安全饮水,包括打深井、铺管道、安装水表等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区、乡出资80%左右,剩下的部分有村里出,但不是每个村都有机会得到这个项目,需要乡里往上级报名。李某某为了得到这个项目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把1万元钱放在了我的办公桌上。

⑵、2008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侯某某办公室说:“俺村也想争取这次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希望你能帮帮忙。”说着就把1万元放在他办公桌上。侯某某说:“你放心吧,我会支持你的工作的。”

30、200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田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田某某之子毛振华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7年10月份的一天,田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毛振华工作的事,她从衣服兜里掏出2沓人民币放到了其办公桌上,她走后,其一看是2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在2007年10月份,其到侯某某办公室说,其儿子马上毕业了,身体残疾,看是否能安排到西郊乡工作。过了10天左右,其就拿了2万元钱,来到侯某某办公室,把2万元钱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

31、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王某某之子毛云峰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8年3月份,王某某来到其办公室,问她孩子毛云峰能不能到西郊乡乡政府先临时上班,她边说边从提兜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王某某走后,其打开报纸一看,里面包着2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2008年3月份,其到侯某某办公室说其儿子毛云峰上学毕业后在外面打工,能不能来乡里上班。侯某某说:“现在不好办,逢进必考。”后来其就拿了2万元钱,再次来到侯某某办公室,问其孩子能不能先临时上班,侯某某说:“看看再说吧。”其就将2万元放到了侯某某办公桌上。

32、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开封市裴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裴某某承接的西郊乡政府新办公楼网架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大概在2008年3、4月份,裴某某为了要工程款到其办公室说了些希望尽快结算工程款的话,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了办公桌上。

⑵、证人裴某某的证言,在2008年3、4月份,为了要工程款到侯某某的办公室找他,先说了一些希望尽快结算工程款的话,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

33、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安排李某某之子于海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8年6月份,西郊乡干部李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她儿子于海下岗了,能不能在乡X排个活。其当时听后没有表态。过了几天,李某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还是于海的事,请你帮帮忙,给你送点钱就当我请你吃饭了。”其当时给她说:“和其他领导商量商量再说吧。”说罢她把一个报纸包放在了办公室茶几上了。李某某走后其打开报纸包一看,里面包着1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08年6月份,其到侯某某办公室找侯某某说:“其儿子于海下岗了,能不能在乡X排个活。”侯某某听后没有表态,过了几天,其就准备了1万元现金,到侯某某的办公室说:“还是于海的事,请你帮帮忙,就不请你吃饭了,给你送点钱就当请你吃饭了。”侯某某说:“我和领导商量商量吧。”说罢,其把1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室茶几上,就走了。

34、200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霍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霍某某侄女霍某静涨工资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7年夏天,经过其安排,西郊乡X村支书霍某某侄女霍某静到西郊乡政府上临时班,每月工资400元。在2008年8月份,霍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希望能给他侄女涨涨工资,另外办一下招工手续。霍某某拿出两沓现金放在办公桌上就出去了。霍某某走后其一清点,是2万元人民币。过了一段时间经过其的安排给霍某静按正式人员套了工资。

⑵、证人霍某某的证言,2007年夏天,经过侯某某同意,其侄女霍某静到西郊乡政府上临时班,每月工资400元。在2008年8、9月份,因其侄女涨工资的事,其就拿了2万元现金到侯某某办公室找他说:“看看能不能给其侄女涨涨工资,另外办一下招工手续。”侯某某说:“现在这些事不好办。”说着其把准备好的2万元钱放到侯某某办公桌上就出去了。

35、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孙某某之女孙某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孙某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信封放在办公桌上。说他女儿孙某毕业后在家没工作,希望能帮帮忙让她到西郊乡政府上班。其没有表态,孙某某就走了。孙某某走后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人民币2万元。过了中秋节,孙某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他女儿工作的事,其告诉孙某某说让孙某来乡政府上班吧,但是临时工。于是其就安排孙某某的女儿孙某于2008年11月到西郊乡政府办上班了。

⑵、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08年中秋节前几天的一天,其带了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信封里。其到西郊乡侯某某办公室,把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说其女儿毕业后在在家没工作,能不能到乡政府上班。侯某某说能来,但是临时工,每月500元工资,在侯某某的安排下,其女儿于2008年11月到乡政府上班。

36、200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X村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为杨某某当选北流寺村村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8年11月份,杨某某来到其办公室说,他想当北流寺的村长,那个史某华生了二胎,违反了计划生育,你给他做工作,让他退出选举吧。杨某某说完后放到桌上一个档案袋。杨某某走后,其打开档案袋一看,里面装有5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其在侯某某办公室和他闲聊时,侯某某说想让其借给他5万元钱,说他急用。其就准备了5万元现金来到侯某某办公室,把装着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⑶、书证:北流寺选举结果报告单。

37、2008年12月、2009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两次收受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安排张某某之女孙某到西郊乡政府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初,西郊乡干部张某某到其办公室,说她女儿孙某大学毕业了,能不能来西郊乡上班。其以人员多等理由推脱了。过了大约一星期,张某某再次到其办公室说:“其女儿工作的事多帮帮忙,说完从衣服兜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在了办公桌上。张某某走后其打开报纸包一看,里面包着1万元人民币。此后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张某某再次到其办公室里说希望能让她女儿早点上班,从衣服兜里拿出一个报纸包放在办公桌上。张某某走后打开报纸包一看,里面包着1万元人民币。

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大约在2008年12月初,在侯某某的办公室,对侯某某说其女儿大学毕业了,能不能来西郊乡上班。侯某某说不好办,人员多等推脱的话。过了大约一星期时间,其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来到侯某某办公室,对他说其女儿工作的事多帮帮忙,一边说,一边将1万元放到了桌子上面就出来了。过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又准备了1万元,再次来到侯某某的办公室,对他说,其女儿工作的事,看看能不能让她早点上班,侯某某说行。说完,其就将1万元又放到他办公桌上就走了。大约在2009年春节后,侯某某让其女儿到西郊乡政府上班了。

38、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安阳市X路好茶楼门前其乘坐的黑色现代轿车内,通过安阳市X村工作委员会的崔某某向安阳市X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后将评估作价267万元的安阳市X乡老政府办公楼及院落土地(安钢大道中段南侧、钢花路北段东侧)以150万元卖给了刘某某。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在2009年9月底,崔某某给其打了个电话说刘某某买老政府院这事。其给崔某某说:“老政府这块办公地有人给200万都没有卖,要是刘某某想买老政府院,最少得要150万元。另外你得让刘某某给其四五十万。”到了2009年9月底的一天傍晚,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想要老政府院,钱准备好了。其就让他在文峰中路上好茶楼门口见。其开着黑色现代轿车到上好茶楼门口后,刘某某已经在那里,他上了其的车后把40万现金放在车里就走了。

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让文峰区农委的崔某某帮忙和侯某记说一说,让其以较低价格购买西郊乡老政府院,崔某某同意,第二天崔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已经问过侯某某了,老政府院要卖150万元,但你150万买不成,你还得再给侯某某四五十万元。”崔某某直接让其去找侯某某,侯某某问其崔某某告诉你没有。其说崔某某说过了。侯某某说那既然崔某某说了,看在老乡面子上这个院就卖给你,但价格不能再便宜了,你给其拿40万算了。你想要就回去准备钱吧。当天下午4点,其准备好40万现金后给侯某某打电话约他出来,他让其去文峰中路上好茶楼门口等他。见到他之后就把40万元现金放在他车里了。

⑶、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09年9月份,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给侯某某送了10万元礼,侯某某嫌少没有要,还得让其帮忙。于是就给侯某某打了个电话说这个事。侯某某说:“老政府院有人给200万都没有卖,主要是自己想要想开发,但是乡班子不团结,自己要怕出事,要是刘某某想买老政府这块办公地,最少要给乡政府150万元。另外你得让刘某某给其四五十万元。”后来,刘某某说:“西郊乡老政府院190万拿下来了,给了西郊乡政府150万,给了侯某某40万元。

⑷、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9月底,其父亲刘某某打电话问其卡上能不能借给他40万,其说有。然后约定到安阳建行相州分理处。其到安阳建行相州分理处后取了40万元现金,给了其父亲刘某某。

⑸、书证:①刘某银行卡记录;②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会议记录;③西郊乡财政所记账凭证;④西郊乡老政府院出租协议。

综合证据:

⑴、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别克车行车证复印件;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⑶、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存折复印件;⑷邵红梅的证言;⑸、安阳市殷都区乾苑筹建外收据证明;⑹、安阳市殷都区X乡党政办公室证明;⑺、安阳市殷都区X乡政府关于西郊乡不在编人员情况说明;⑻、安阳市殷都区X乡财税零户统管中心会计凭证;⑼、陈某某出具借到李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借据;⑽、河南省耀元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⑾、河南省耀元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凭证;⑿、安阳市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⒀、安阳市殷都区X乡人民政府收款收据;⒁、安阳市殷都区干部职工住宅小区第一批售房方案的通知;⒂、安阳市殷都区X村经济管理站会计凭证;⒃中共安阳市X组织部关于同意任免侯某某等同志职务的批复;⒄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委关于提名侯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⒅中共安阳市殷都区委关于任免侯某某等同志职务的通知;⒆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⒇中共安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侯某某在调查期间认罪态度较好,能够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自己受贿120余万元的问题,并为调查组追缴赃款积极提供情况,现所有赃款已全部追回。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自2003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X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38次,共计人民币147.3万元、港币2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安排工作、后备干部推荐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到安阳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另查,被告人侯某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在押犯杨某某2009年10月在内黄某城关镇X村东头赵某某家盗窃液晶显示屏一台,价值612元,现金1500元,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内黄某公安局行政管理为打击控制犯罪服务线索登记表;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3、杨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某;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6、内黄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7、证人张伟、刘某的证明;8、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侯某某在纪检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纪检委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在被市纪检委调查时,除纪检委掌握的其受贿的情况外,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但其所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属于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有关规定。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索贿40万元,本应从重处罚,但念其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将其所得赃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某所退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张明霞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