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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甲与卫辉市城郊乡大关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卫辉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关某乙,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关某甲诉被告卫辉市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关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甲、被告大关某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某丙、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京珠高速公路X路占用了原告承包地人口田0.7亩。用地单位已将各项占地赔偿款拨付给被告。被告张榜公布了赔偿款项目和数额。但被告至今未将原告的赔偿款付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地赔偿款x元。

被告辩称:我们村委会不应该赔偿,因为原告的土地够数。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款原告已经领走,人均630元。如果原告达不到6亩8分地,可以按国家规定给以清苗补偿。高速公路也未占原告的土地。请求对原告的土地进行丈量。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2000年9月30日耕地承包合同书一份;2、光盘一般,原告以此证明其请求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0年9月30日,被告大关某村委会将6.15亩土地承包给原告关某甲。2008年6月京珠高速公路扩宽经过该村。占用了该村的部分土地。每亩地按x元给予了赔偿,占地款已赔偿到位。原告以扩路占用自己耕地0.7亩要求赔偿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将占地赔偿款以每人630元分给村民。原告领到4口人占地款计2520元。

本院认为,扩宽京珠高速公路占用被告的土地,赔偿款已到位。被告将赔偿款已作分配,原告领到4口人赔偿款计2520元。现原告以占用自己0.7亩土地要求被告赔偿。被告否认占用原告的土地。原告又未提交扩路时占用自己土地的证据。据此,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限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赵燕荣

审判员王某珍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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