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王某乙、姚某某、董某某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589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男,成年。

被告姚某某,男,成年。

被告董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姚某某、董某某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姚某某、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上乐村镇东头开饭店(运海饭店),2002年至2004年被告在原告饭店多次就餐欠下饭费,经催要未还结帐。2004年12月7日被告为我打下欠条欠饭费4754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饭费4754元。

三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2004年12月7日三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其请求成立。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甲在上乐村镇东开一饭店,字号为卫辉市运海饭店,2002年至2004年被告在原告处就餐,经结帐其欠饭费4754元。三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未还诉至本院。另查明:三被告在书写欠条时写有张庄村欠饭费4754元,但该欠条中未加盖有张庄村民委员会公章。

本院认为:经结帐三被告为原告书写下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在该条中写有张庄村欠洋。在该条中未加盖有张庄村民委员会公章。庭审中经对该条进行审查,无法认定该欠条为张庄村所欠。三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据此该笔欠款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乙、姚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饭费款475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赵燕荣

审判员王某珍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可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