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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甲与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郝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陈某某、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6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和二审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一审的原告,二审的上诉人,有权撤回一审的诉讼和二审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王某甲撤回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一审原告王某甲负担,剩余50元返还给王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凤双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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