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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至2005年分别任麻峪村委委员、会计、支部书记,住(略)。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荷意、晁春东、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受委托管理移民财产登记时,虚报个人房产两处,骗取移民补偿款x元,搬迁费2468元;2004年宋某某又伙同宋某某、赵某某虚报船只一艘,骗取国家移民资金x元,赃款三人均分。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参与或单独骗取国家移民款项共计x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将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与人宋某某、赵某某陈述、财物登记卡、资金发放卡、领款条等复印件,宋某某任职证明,温县移民局补偿费标准及委托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村X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国家移民资金的便利,骗取国家移民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樊国迎

审判员张桂芳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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