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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新蔡县棠村镇棠村村委后袁某二队因与被申请人新蔡县棠村供销社及新蔡县棠村镇棠村村委棠村集村民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略)袁某甲等40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袁某甲,男,6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袁某乙,男,6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袁某丙,男,6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蔡县X村供销社。住所地:新蔡县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新蔡县X村X村集村X组。

代表人:梁某某,该村X组长。

申请再审人(略)因与被申请人新蔡县X村供销社及新蔡县X村X村集村X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判决以“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棠村村委后袁某二队袁某民等40户村民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主张的是履行合同而非土地行政争议。因此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略)袁某甲等40户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薛善民

审判员李明

代理审判员张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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