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聂某甲与黄某某等五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文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梅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卓英,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丁(又名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聂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8)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聂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文生、邹梅生,被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卓英,被上诉人聂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聂某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聂某丙、罗某某、聂某丁(又名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与聂某丙系熟人朋友,聂某丙平常借用过黄某某的私家小车(湘x),每用一天付租金200元。2007年9月27日,聂某丙外出办事又借用黄某某的湘x小车,因聂某丙不会开车,即请朋友罗某某(有驾证)驾车。聂某甲与聂某丁、聂某乙是朋友关系。聂某甲结婚需要用车接亲,遂请聂某丁、聂某乙各帮其租辆车子,聂某乙租来了一辆面的车。同日下午,聂某丁向朋友罗某某打电话,要罗某某“飞”一台车子做婚车。罗某某提出其手里正好有一台车子,也是租来的,租金是200元一天,罗某某对聂某丙讲了聂某丁租车做婚车的事,聂某丙同意将x租给聂某丁。同日晚上9时,聂某丁与聂某乙等四人同去娄底在罗某某处拿到了湘x,由聂某丁(无驾证)开回涟源市渡头塘,聂某甲安排聂某丁将车子停放在其师傅家门口。第二天早上,即2007年9月28日,聂某鸣准备到冷水江接亲,认为聂某乙是搞修理的,技术要好些,就要聂某乙(无驾证)驾驶湘x小车。同日上午12时40分许,聂某乙驾驶湘x号小车从冷水江返回涟源,搭乘谢二平、彭灿、聂某、王彪行驶至娄涟公路X公里+800米地段时,由于车速过快、技术生疏、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湘x小车失控翻车,造成谢二平死亡,王彪、聂某受伤。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由聂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5月9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涟刑初字第53-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聂某乙赔偿谢二平亲属的损失52,000元(已支付),赔偿王彪损失15,000元(已付清),赔偿聂某损失15,000元(限在2009年12月支付)。同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聂某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湘x小车损坏后,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在涟源市蓝田汽修厂停车场内。2008年11月12日,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x小车损坏损失总价值为x元,并说明该车已无修复价值,价格鉴定结论未扣减标的物残值。2008年11月18日,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补充价格鉴定结论,该车的残值为2,800元。黄某某用去价格鉴定费600元。2008年11月17日,涟源市蓝田汽修厂出示证明,湘x小车于2007年农历8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市交警大队扣留于厂内,其中吊车费800元、拖车费600元、停车费5000元,合计6400元。现黄某某表示不要求返还湘x小车的残物。2008年l1月24日,黄某某向涟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罗某某、聂某丁赔偿损失。本案经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丙在黄某某处租借湘x小车后,便对小车负有管理之责,罗某某为聂某丙驾车,聂某丙未经黄某某的许可,擅自指示罗某某租借车辆,具有过错;罗某某缺乏安全意识,将湘x小车转租借给无驾驶证的聂某丁使用,罗某某亦有过错;其二人虽无共同故意,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聂某丙应对湘x小车的损坏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某某对聂某丙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聂某丁在罗某某处租用湘x小车后,提供给聂某甲做婚车,没有尽到对该车的管理责任,现湘x小车被损坏后,聂某丁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聂某鸣结婚接亲用车,请聂某乙驾车属于朋友之间无偿帮工,聂某鸣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聂某乙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聂某乙作为帮工人无证驾车,在交通肇事中负有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聂某乙应对聂某鸣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对湘x小车损失的赔偿责任,酌定由聂某丙负担30%,由聂某丁负担20%,由聂某鸣负担50%。黄某某的损失认定湘x小车损失为x元、鉴定费600元,考虑到湘x小车损坏后无修复价值,黄某某不要求返还湘x小车残物的请求,予以支持。赔偿方赔偿湘x小车的损失后,其小车的残物本应返回,但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在涟源市蓝田汽车修理厂内,所需吊车费、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远大于该车的残值。故小车的残物返还问题,赔偿方应另循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某某的损失x元,由聂某丙赔偿x元,罗某某对聂某丙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由聂某甲赔偿x元,聂某乙对聂某鸣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由聂某丁赔偿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聂某丙、罗某某共同负担465元,聂某丁负担310元,聂某甲、聂某乙共同负担775元。

上诉人聂某甲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确认法律关系严重错误,聂某丙是租借而非借用黄某某的小车,因聂某丙保管不善,应负车损的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黄某某本人有重大过错,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黄某某对上诉人聂某甲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公正,请求驳回上诉人聂某甲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聂某甲为结婚用车,托聂某丁租车,聂某丁从聂某丙、罗某某处租得黄某某租借给聂某丙的湘x小车后,在聂某甲接亲返回途中,因聂某甲指定的司机聂某乙无驾驶执照,驾驶该车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聂某甲作为实际用车人,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指定没有驾驶资质的聂某乙驾车,对造成车损具有重大过错,原审法院认定聂某甲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采信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涟价认鉴[2008]X号鉴定结论,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亦无不当。至于黄某某民用小车非法营运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1550元,由上诉人聂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谟贵

审判员张坚平

代理审判员王纲礼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