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某诉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白某某,又名白某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崔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受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按照原告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被告送达地址,查无此人,被告住址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

邮寄费8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金泉

审判员张根有

审判员张祝英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小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