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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9月30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肖某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后,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中旬,泌阳县X镇X村委春一组村民王某民在其家大门口拾到一封信,信的内容是不让王某某同王某某一起做事,不然不客气等。2009年8月24日上午,泌阳县X镇X街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到一封用一百元残假币包着的一封敲诈信,敲诈信的内容是向王某某索要现金20万,放于春水镇西山庙后石头上,于2009年8月28日晚十二点去取,否则要王某某的命,报案死的快等。后,王某某给王某某某收到一封敲诈信,王某某将他收到的信一对比,认为是同一人所写。王某某到春水镇派出所报案。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学会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和河南省司法厅中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认定:两份匿名信上的字迹是肖某所写。

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有被告人的认罪悔过书、本院讯问笔录的供述、庭审笔录,受害人王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学会、河南省司法厅中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肖某给王某某、王某某书写的二封敲诈信、被告人肖某书写的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辨认样本上书写的鉴定样本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实施犯罪后因被害人报案未按被告人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放置钱款、被告人肖某亦未去取款,应按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奇

审判员焦正军

审判员王某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恩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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