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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庆志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女友骑摩托车行至许昌市X街“大自然地板”店门前时,因撞车和秦建军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照秦建军的左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秦建军因心脏被刺破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受到不法侵害在先,其行为应属防卫过当,且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女友安XX骑摩托车自西向东行至许昌市X街“大自然地板”店门前时,因与逆向骑电动车行驶的王X等人撞车和秦建军、张XX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照秦建军的左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秦建军因心脏被刺破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2008年6月15日供述:2008年6月15日中午,我和女友安XX骑摩托车自西向东走到许昌市X街东段大自然地板店门前时,因一个女的骑电动车逆行并往胡同拐,我因避让不及与前面两个骑自行车的学生撞在一起,那个女的要走,我对她说:“你站住别走!”胡同口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说:“她又没撞你,你为啥不让她走”我也没有再拦她。我们准备走时,胡同内出来三个男人和二个女的,其中有刚才在胡同口说我的那个男的和那个骑车的女的,还有一个穿大裤头稍胖的中年男人。我们理论的时候,那个穿大裤头的中年男人就动手朝我头上打了一下,安XX也动手朝他脸上打了一下,对方一个五十多岁的胖女人就过来和安XX打,我还手打那个胖女人时,那两个中年男人就动手打我,这两个男人一个是原来在胡同口说我的人,另外一个中年男人,个子不高偏瘦。我打50多岁女人一下,这时对方一块来的两个中年男的朝我的身上、头上乱捶,我还手打不过他们,我情急之下,扭过身子从裤兜里掏出水果刀,朝打我的那个中年男子腹部扎了两刀,将那个人扎伤后,那个穿大裤头的人就掂起铁锤追着打我,我就朝东大街东边跑了。

我跑到五一路烟厂家属院李XX的住处,说我和别人打架了。在他柜子里找了一件白色圆领短袖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白色的旅游鞋,把我的衣服脱下放一个袋内,问李某了100元钱就走了。

2、证人赵x年6月25日证言:2008年6月15日中午,我路过大自然地板店门口时,看见有一群人在吵架,吵了有十来分钟,围观的人把他们劝开了。刚劝开了一会儿,参与吵架的一个光背穿大裤头的中年人窜到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身边,动手打了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一下。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的女朋友动手朝那个光背穿大裤头的中年人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有个五十多岁的老妇女过去抓住那个年轻女孩的头发就打。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看到自己的女朋友挨打了,就还手打那个老妇女。他还没有打住那个老妇女时,那个光背中年人和一个五十来岁的中年人,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中年人就围上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就打。打架过程中,那个三十多岁的中年人没有打几下,就不打了,他站在路边。这时有个五六十岁的老头又过来帮助光背中年人打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

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打不过他们,就一边还手,一边掏他右兜内的东西,光背中年人他们发现这个年轻人要掏东西,就赶快散开了,那个光背中年人转身跑到路边一个修自行车摊上掂了一把铁锤,准备回来再打年轻人。在他掂铁锤时,那个年轻人在大自然地板店东边的路面上掏出一把折叠刀,他一边掏刀,一边朝那个光背中年人掂铁锤的方向走。那个开始参与打架的三十多岁中年人站在路边伸手拦了一下,那个年轻人就用手抓住三十多岁中年人的右肩膀,那个三十多岁中年人也用手抓住对方年轻人的肩膀及衣服,他们撕扯在一起。那个二十多岁年轻人就右手持刀从侧面朝那个三十多岁中年人身上扎了两刀,那个三十多岁中年人就松开抓对方的手,用手捂住腹部,慢慢倒在地上。有人过来抱住受伤的中年人,另有人喊:扎住人了。这时候,那个光背的中年人掂两把铁锤走到那个持刀的年轻人身边,他看到年轻人掂把刀站在路边,他就愣住了,他不敢动,那个年轻人站在那里也不动,停有几秒钟,那个光背中年人嘴里嚷嚷着掂铁锤朝那个年轻人的胳膊上抡了一下,那个年轻人掂住刀就朝东边跑了。

3、证人杨XX证言:我站在我侄女的福山烟酒店内往外看时,看见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右手从兜里掏东西,自东大街的东边往西走。这时候,秦建军从大自然店门口的道沿上下来用手拦住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那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从右侧裤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左手搭在秦建军肩膀上,右手持刀从侧面朝秦建军的腰部捅了几下,秦建军的左手和右手在那个二十多岁的持刀年轻人肩膀上,那个年轻人把秦建军扎伤后,秦建军就用手捂住他左侧的腰部,后来就慢慢倒下去了。我看见那个年轻人从右侧裤兜里掏刀时,就赶快从店里出来冲着秦建军喊:“小军,那个孩儿拿的有刀。”结果,秦建军没有反应过来,就被那年轻人给扎伤了。我和王X一块把秦建军送到“120”急救车上。

4、证人徐x年6月25日证言:2008年6月15日中午,我正在店里整理物品时,听见外面有人打起来了,我出去一看,见有个年轻女孩和一个年龄大的妇女在互相厮打,还有一个年轻高个子的男孩和一个光背较胖穿大裤头的中年人及一个年龄有五十多岁的中年人在撕扯着打架。他们打架的时候,有个三十多岁的中年人在路边也上前帮助光背穿大裤头的中年人打那个年轻高个子孩。那个年轻高个子孩儿打不过对方,他们刚打有几分钟就不打了。这时候我见围观的群众特别多,我以为双方不打了,就准备回店里,这时候有人喊:“扎住人了!”我回头一看,那个三十多岁的中年人捂住肚子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

我看见那个年轻人打架时,他没有拿什么东西,后来他怎么将那个三十多岁中年人扎伤的,我不清楚。

5、证人刘x年6月24日证言:2008年6月15日中午,我骑自行车回家,走到东大街桥头东三四十米的地方,看见东关南巷的王XX一家人在和一对男女打架,王XX和对方的一个女孩在大自然店门前的道沿下厮打着,还有王XX的丈夫和一个胖高个子男人在打一个高个子年轻人。他们正打的时候,那个光着背穿大裤头的中年男人跑到路边修自行车的摊上掂了一个锤子和一个棍子去打高个子年轻人,他朝高个子年轻人的脸上或胳膊上抡了一下,这时候,我听见有人喊扎住人了,我朝人群里看,看见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中年人捂住肚子往地上歪倒,我仔细一看是秦建军。这时,王X过去抱住秦建军的头,躺在大自然店东边的道沿上。这时在场的人乱作一团。我看见那个和光背穿大裤头男人打架的高个子年轻人站在秦建军东边七、八米远,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停了一会儿,高个子年轻人就朝东跑了。

6、证人张x年6月15日证言:今天中午,我老婆王X骑电动车回家后,说刚才走到胡同口,有人差点碰到她还拦住不让走。我一听这话,就说要出去,我老婆说不用出去了,秦建军已经说过他了。过了一会儿,听见秦建军在胡同里和我岳母说话,我想着建军帮过忙了,不去见个面不得劲,就穿上上衣,下面穿个大裤衩,出去问建军刚才咋回事,建军说刚才我老婆回家往胡同里拐时,有个年轻人差点碰住我老婆,那个年轻人和别人撞到一块了,认为是因为躲我老婆才和别人发生撞车的,就拦住我老婆不让走。建军说那个年轻孩了几句。我一听这事,就问是谁,建军给我指了指。我看到有个年轻孩和与他发生交通事故的一方在说事,我就和建军走过去站在胡同口,我岳母也跟了出去,过了一会儿,我们准备回去吃饭时,刚才那个年轻孩回头和我对住眼了,我就问:“刚才谁不让俺老婆回家呀”那个年轻孩转过身对我说:“咋啦,我呀,我问问清楚不中,你想弄啥哩。”接着过来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孩跟我吵,吵了一会儿,我就给那一男一女说:“俺从这拐哩,你能不让拐,俺就住在这儿,又没碰到你,你为啥不让她走。”那孩就开始指着我的鼻子往我身前靠,我用手朝那孩的脖子或下巴那儿往后推了一下,那孩就站在那儿不动了。这时,那个女孩过来朝我脸上搧了一巴掌,那个年轻孩也往前挤着打我,建军和我老婆就拉住那孩,那孩就抡拳乱砸。我一看这情况,就转身去胡同口一个修自行车处拿了一根一尺多长的棍子,我老婆拦了一下,我从旁边绕过去和那孩对面时,见那孩右手拿着一把小刀,刀上有血,我当时一愣就站到那儿了,一看旁边,建军用手捂着肚子,肚子上往下流血,那孩把刀往腰上一塞,就往东跑了。

7、证人王X证言:今天中午快12点时,我骑电动车沿东关大街路北自东向西行驶,走到我家东关南巷胡同口向南拐时,对面过来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骑摩托的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孩,后边坐了一个20多岁的女子,他们在胡同口和一个骑自行车的十几岁的学生孩碰住了,我正好拐弯,摩托车的前轮又撞住了我的电动车,我回头看了一下,骑摩托车的男子在和骑自行车的学生纠缠,我想着也没我啥事,就骑车准备回家,骑摩托车的男子让我别走,这时,我邻居秦建军过来对那男子说:又不是她碰住你了,咋不让她走哩那男子一听,就冲我摆了摆手,意思是让我走,当时他和秦建军也没发生争执,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五六分钟,我从家里出来,见胡同口的路边围了很多人,那个坐摩托车的女子正在和我丈夫张XX吵架,好像是说他们碰住车是因为我拐弯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指着我丈夫说你咋恁操,我过去捞住我丈夫,那个男子又和秦建军争执了起来,我回头看见那男子不知用什么东西朝秦建军腹部扎了一下,秦建军捂住肚子坐在路边道沿上了。周围群众报的案,那男子跑了,我丈夫拉住那女子没让走。

8、证人王XX证言:中午我正在家做饭,我女儿王X下班回来,说有人在东关南巷北口拦住她不叫回家,说她骑电动车拐弯时,造成多人撞车了,邻居秦建军说了对方几句,就让我女儿回来了。我女婿张XX听了之后非常生气,我女儿还说张XX几句,不让他去找对方。停了一会儿,秦建军过来和张XX说话,我又去做饭,做饭时听见外面吵架,我出去见张XX正和一个年轻人吵架,刚到跟前,见对方一个女的朝张XX脸上打了一巴掌,我过去拉住这个女的,她就动手打我,我们两个就撕扯到一块了。正撕扯时,听见有人说:“扎住人了。”我回头一看,见建军捂住肚子躺在路边,一个年轻人掂把刀在路边站,我女婿张XX掂把铁锤对着那个年轻人,又过去要打架,这时那年轻人扭头正东跑了。

9、证人王XX证言:中午我从家里出来,见我女婿张XX和秦建军正和一个年轻人在胡同北口吵架,我就往他们跟前走,想把他们劝开,这时,秦建军已和那年轻人撕扯到了大自然地板店门口,刚走到他们跟前,有人喊:扎住人了。看见秦建军已被扎伤躺在地上,我过去扶住他,这时,那个年轻人掂把刀站在路边,我女婿又来要和那年轻人打架时,那年轻人扭头正东跑了。

10、证人安XX证言:今天中午11点半左右,我朋友李某某骑摩托带我去加油,由西向东走到东大街大自然地板店门前时,有一个三四十岁的女的骑车由东向西逆行向路X胡同里拐,这时又从东边过来一辆自行车,两个十五六岁小孩骑的,他们没注意那个女的突然往南拐,来不及刹车,与那女的撞住了,我们也来不及刹车,与他们撞在了一起,我掉下来擦住膝盖,当时就流血了。我坐在地上,那女的推住自行车就走了。李某某说那女的,你咋走了呀路边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说,你为啥不让走啊李某某没理他。停了一会儿,从胡同里出来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指着李某某就骂,我一看,赶快把李某某拦在身后,那男的把我拽到一边,上去打李某某,那个三四十岁的男的也过来跺李某某,我正想把他们拉开,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过来拽住头发把我拽倒在地,然后,好几个女的围着捶我。我也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李某某哩。过了一会儿,有人喊戳住人了,那个四五十岁的男的拉住我不让走,我看见那个三四十岁的男的半躺在路边,腰部有好多血,没见李某某,不知他往哪跑了。

11、证人李XX证言:李某某用陌生的电话给我联系。说他给别人打架了。当时我没有问他是否用刀扎伤对方,他也没有告诉我。随后他就拿我的衣服。我给了他100元钱。

12、证人罗XX证言:证实其案发时路过现场,看到秦建军被扎伤后,自己用手机报案的情况。

13、证人黄XX、苗XX证实了案发当日12时许,接120指令到大自然地板店门前出诊及抢救被害人秦建军的情况。该院抢救记录显示:患者秦建军入院时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心电图直线,身上有两处刀伤,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14、搜查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及提取凶器黑色单刃水果刀及作案时所穿蓝色裤子一条的笔录。

15、王X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李某某对作案地点、刀具、及死者秦建军的指认、辨认笔录。李某某并且当庭确认黑色单刃水果刀系其所用作案凶器无疑。

16、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许昌市魏都区X街东段,中心现场位于东大街X巷交叉口东604厘米南道沿处、大自然地板店门前,路面有181Ⅹ93厘米血泊一处,血泊北33厘米处路面上56Ⅹ38厘米范围内有点状血迹,该血迹北5厘米、西4厘米处路面上63Ⅹ66厘米范围内有点状血迹,此血迹北45厘米、西57厘米路面上46Ⅹ59厘米范围内有点状血迹。现场血迹已提取。

17、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见卷一第25-28页)显示,死者秦建军左腋前线距腋下9.5厘米处有2.1Ⅹ1.5厘米的创口,深达胸腔,肋弓上缘距上述创口下18厘米处有2.2Ⅹ1.5厘米的创,深达腹腔,两创创缘整齐,创周无表皮剥脱,创角一钝一锐,左肺上叶近内侧缘有2Ⅹ0.5厘米贯通创,心包左侧4Ⅹ0.5厘米有破口,左心室左侧壁有3.8Ⅹ1.3厘米创口,深达心室腔,小肠空肠管有两处分别为2.3厘米、2厘米的贯通创。结论为:死者秦建军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8、对李某某人身检查笔录显示:其右下颌支处有2Ⅹ0.2厘米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上臂中段后侧在4Ⅹ3厘米范围内有青紫色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左足背有3.5Ⅹ3厘米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系被钝性外力所致,属轻微伤范围。

19、2008年7月7日对安XX人身检查笔录显示,其左胫骨前侧在6Ⅹ4.5范围内有片状表皮剥脱部分痂皮尚未脱落。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物证检验报告(2007)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2008)第X号分别显示:所送检黑色折叠刀上未检出人血;送检李某某所穿裤子上检出人血。结论:所检验现场地面血迹、李某某裤子上血迹来源于秦建军的可能性为99.999%。

21、公安机关对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经过的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已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民间纠纷,动辄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在案发上有一定过错,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并撤回民事赔偿请求,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能以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来斌

审判员:洪子俊

代理审判员:苏哲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蒋家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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