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初字第784号

原告郭某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杰,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延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法仲、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向辉、温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x。双方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西、牧歌路南美景天城项目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南、中州大道西X幢X单元X层X号成套住宅一套,面积42平方米,单价3872.92元,总金额x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交房,并且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经验收合格,逾期60日交房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买房款,并交纳了契税、测绘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印花税等费用共计x元。原告为购买商品房,于2007年7月3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借款13万元,至起诉时,原告已支付利息x.31元,并支付其他费用417元。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被告未按时交房,到起诉时,被告仍未正式交房,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遂于2009年1月6日以国内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2009年1月8日该通知送达被告。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被告应自原告解除合同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房款x元、其他已支付款x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26.65元;4、要求被告赔偿损失x.31元;5、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利息;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商品房的交付义务,原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涉及的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被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该房屋的交付义务。由于2007年6月17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其购房款x元、其它相关费用x元是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626.25元的违约金数值错误。被告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无义务向其赔偿x.3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款项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在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被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未实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x.31元损失没有依据,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所主张的相关款项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x。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南、中州大道西X幢X单元X层X号成套住宅一套,面积42平方米,单价3872.92元,总金额x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007年6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被告收到原告契税等费用共计x元。2007年6月17日,郑州明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郑州明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原告代理费等共417元。

2007年6月22日、2007年7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金额为x元及x元的发票两张。2007年7月3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花路支行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为20年。

200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第一份交房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被告定于2008年10月30日起向原告交房,原告已收到该通知书。

2008年10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发出第二份交房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被告将包括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在内的X号楼住宅的交房时间推迟至2008年12月1日,被告将依据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河南建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投递邮件清单显示,交房通知书已送达给原告。

2008年10月30日,被告在郑州晚报刊登公告一份,该公告显示被告将包括原告所购买房屋在内的X号楼住宅的交房时间推迟至2008年12月1日,被告将依据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2009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通知书已送达给被告。

本院认为,2007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证据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合同支付原告违约金488元。被告虽逾期交付房屋,但未逾期超过60日,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他请求,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郭某某违约金人民币488元整;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霞

审判员杨兵

代理审判员王某霞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雅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