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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宋某某与广州迪卡彩印有限公司特约经销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郑民再终字第1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又名张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迪卡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张某、宋某某与被申请人广州迪卡彩印有限公司特约经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郑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宋某某不服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2008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按照申请人张某、宋某某再审期间提供的地址,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21日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张某、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学勇

审判员胡涛

审判员付大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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