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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62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原天瑞集团石龙水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X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法务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合林

审判员王会军

审判员魏宪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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