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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茂玉、范某某贩毒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375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茂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因犯强奸罪于1985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199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罪、持有假币罪于2000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2年11月29日被(略)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茂玉、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6月3日做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茂玉、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申茂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申茂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茂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茂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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