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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华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华某某。

被告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然志,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7月6日下午7时许,天降暴雨,由于被告对所属油井疏于管理,致使该油井坑内石油随雨水流入原告承包的养殖区内,造成养殖区水污染,经前郭县环保部门对污染水域进行了取样化验,原告的养殖区域内石油污染物超过标准,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原告石油污染造成的鱼类损失550万元;2、由被告赔偿养殖区污染治理费100万元;3、网具损失x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相关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给付原告华某某鱼类、污染治理费、网具损失10万元。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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