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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鹤壁市建安装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乃津,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万亮,河南省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鹤壁市建安装饰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大道西段南侧。

负责人赵某乙,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国营浚县农场(以下简称浚县农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鹤壁市建安装饰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胡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建安公司返还欠款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7月19日至2008年7月19日贷款利息损失x元,2008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按月息1.5%计算利息);2、浚县农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浚县农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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