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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被申请人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行政不作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行再字第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以下简称花园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行政不作为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20日作出(2004)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花园办事处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新中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于2003年11月8日向花园办事处申请,要求花园办事处对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作出明晰企业产权归属,对企业性质进行甄别,对该厂企业性质做出准确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花园办事处未予答复。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于2004年2月9日以花园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诉至法院。另查明,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于2002年1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提出要求花园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是财清字(1998)X号文件,但该规章不能证明花园办事处具有清理甄别“挂靠”企业性质的法定职责。豫政清办(1998)X号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也不能证明花园办事处有法定职责,故对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实际支出148元,合计248元,由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承担。

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认为:河南省四部委豫政清办(1998)X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关键是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花园办事处作为杜某某所诉的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的主管单位,应当对该挂靠集体企业的性质进行清理甄别。二审判决: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限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的企业性质进行清理甄别。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费用1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费用200元,由新乡市牧野区花园办事处负担。

花园办事处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而豫政清办(1998)X号文件只是一般规范性文件,二审以该文件为依据要求申诉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二、即便依据豫政清办(1998)X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也仅仅是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组织下属挂靠集体企业,认真搜集企业原始投资凭证,核实资金来源渠道,摸清现有财产数量,如实填报《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为清理甄别、判定企业性质创造条件,因此,企业的主管部门没有权利和义务对下属企业进行清理甄别,能够对挂靠企业清理甄别的只能是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三、国家四部委《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是一份阶段性文件,从文件规定的内容来看,清理甄别工作已于1998年6月底前明文截止,二审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早在六年前就已经截止的工作是不现实的;四、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既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企业的股东,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综上,花园办事处不具有对下属企业清产核资和对企业性质进行清理甄别的法定职责,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被申请人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答辩称:一、本案已经超过申诉期;二、陈某某、徐某某是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的投资人,而杜某某的丈夫张超起(已去世)是该企业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三人具备原告资格;三、四部委的文件虽然规定清理甄别工作应于1998年6月底以前完成,但并没有说在该期限届满后未清理甄别的企业,就不再清理了;四、花园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对我们的企业进行清理甄别,国家四部委的文件其应当执行;五、花园办事处已经按照二审判决作出了清理甄别报告书,现在又申诉称其无清理甄别的责任没有根据。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豫政清办(1998)X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关键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因此,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组织下属‘挂靠’集体企业,认真搜集企业原始投资凭证,核实资金来源渠道,摸清现有财产数量,如实填报《‘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为清理甄别、判定企业性质创造条件……”,据此,花园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为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创造条件,而非直接判定挂靠企业的性质,花园办事处并不具有甄别企业性质的法定职权。二审依据豫政清办(1998)X号文件第二条判令花园办事处对新乡市华源油压设备厂的企业性质进行清理甄别不当,再审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4)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费用200元,由杜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谢田霞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彦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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