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37年6月6日。
被告鲁某某,女,生于1944年12月4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代理人孔德耀、被告鲁某某及代理人宋钢胜、白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再婚,93年4月我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我与被告结婚是一个错误,被告贪婪、自私、霸道,我们无共同语言,生活很是痛苦,我试着改变她缓解双方的关系,但无济于事,2001年我们分居,2003年我向兰考县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故未果,后一直分居至今。2008年11月26日晚我在家洗澡因天然气中毒昏死过去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10个多小时,被告明知我生命垂危不采取救助也不通知我子女一声,是我侥幸的捡了一条命,通过此事使我彻底丧心。我用我的退体金给被告买了一份保险已交9年了(x元)是我们共同财产,应分割,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在答辩期内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说我霸占他的工资是胡说八道,买菜做饭都是我,他吃什么我买什么。2003年我们分居不是事实,他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我洗澡时我的腿不能动,我喊他没动,我给我老乡打电话,后来我找来他儿子把他送到医院,我也去医院看病,他中毒我也中毒了,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感情一直很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29日结婚,双方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琐事夫妻之间开始矛盾,2003年11月份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坚决离婚,经调解原告撤诉,但双方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引起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有结婚证明,有原告2003年11月14日的诉状,兰考县人民法院当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原石油勘探局第六社区管理中心居民管理委员会的证明,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出庭证人俞××、张××、程××、吴××、刘××、孙××的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关系尚可,其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本院本着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考虑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对鲁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平
审判员赵玉分
审判员邱进锋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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