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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卜书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2003)荥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自愿放弃13万元中的3万元,孙某某向杨某某支付10万,孙某某于2009年8月3日前向杨某某支付4万元,剩余的6万元孙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前向杨某某支付完毕。

二、如果孙某某未按照上述时间和数额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减半收取2055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代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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