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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邙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支持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于2009年7月25日前支付,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飞云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宁宇

助理审判员陈启辉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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