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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河南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天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运输户,住(略)。

第三人(原审被告)河南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石某某与河南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天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宋某某系原审被告河南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2007)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宋某某以个人的身份提出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不适格。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郜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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