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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不服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行政强制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行初字第3号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资兴市喜洋洋烟花爆竹销售部业主。

被告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该局局长。

原告徐某甲不服被告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月18日作出的安全监督行政强制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资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撤销了资安监扣字(2009)第X号扣押物品决定书,并返还了所扣押的物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自行撤销了资安监扣字(2009)第X号扣押决定书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00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译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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