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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谢某某与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申希清,男。

上诉人赵某某、谢某某与被上诉人苗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苗某某于2008年8月4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谢某某返还苗某某购房款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谢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赵某某与谢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份,苗某某经人介绍与赵某某、谢某某达成购买赵某某、谢某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协议。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含地下室总房价43万元,不含地下室总房价为40万元;2007年12月8日中午12点以前,苗某某需交纳购房款现金22万元,余款待赵某某、谢某某房屋解除抵押以后付清。后苗某某因故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缴付房款。苗某某分别于2007年12月5日给付赵某某、谢某某1万元、12月10日给付4万元、12月14日给付5万元、12月18日给付x元,共计x元。赵某某、谢某某于2007年12月26日办理了房屋解押手续。但苗某某未支付剩余房款。苗某某也未实际占有争议房屋。

庭审中,苗某某述称之所以未支付剩余房款是因为赵某某、谢某某擅自将房屋涨价,苗某某不同意,才未支付剩余房款。谢某某承认曾说过房屋涨价的话,但辩称是由于苗某某前期未如约履行双方付款协议,导致赵某某、谢某某损失,后苗某某又表示想退房,谢某某在生气的情况下,说了气话,不能代表赵某某的意思。现赵某某、谢某某同意继续按双方的协议履行。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买卖房屋,达成合意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本案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又未履行口头协议中的主要义务,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成立。苗某某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苗某某要求赵某某、谢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赵某某、谢某某返还原告苗某某购房款x元;二、驳回原告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420元,被告赵某某、谢某某负担4158元。

上诉人赵某某、谢某某上诉称:1、原审不及时交换起诉证据,庭后增加调解程序,均违背诉讼程序。2、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买卖房屋的合法协议关系,如果苗某某能及时履约,早已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原审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为由所做出的判决是违背事实的。3、原审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违法是对法律的曲解,双方的购房定金条相当于书面合同,双方的纠纷完全是苗某某不支付剩余房款单方违约造成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苗某某的诉讼请求,改判苗某某继续履行与赵某某、谢某某达成的购房协议,由苗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苗某某答辩称:1、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不是苗某某不付款,而是赵某某、谢某某在2008年春节后将原约定房价自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买卖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尚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且苗某某未全部履行约定的付款22万元的义务,赵某某、谢某某提高了约定的40万元的出售价格,涉案房屋也未交付,双方均未履行口头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未实际成立。苗某某要求赵某某、谢某某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谢某某称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谢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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