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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金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合同案

时间:2005-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51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绍兴市新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X区X路X号二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相甦琦,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X栋电子器材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发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公司职员。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新产品脸谱A10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略)元设计费。嗣后,原、被告为交付样品的时间迟延等发生讼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新产品脸谱A10设计合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3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实支费80元,合计4483元,由原告绍兴市新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杨雪伟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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