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绍兴市新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X区X路X号二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相甦琦,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金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路X栋电子器材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发明,广东公尚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公司职员。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新产品脸谱A10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略)元设计费。嗣后,原、被告为交付样品的时间迟延等发生讼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新产品脸谱A10设计合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33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实支费80元,合计4483元,由原告绍兴市新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杨雪伟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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